旗山簡易庭97年度旗簡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旗簡字第186號
上訴人即 原告 C○○
被上訴人即被告 辰○○
        H○○
        戊○○
        庚○○
        戌○○
        B○○
        亥○○
        子○○
        F○○
        G○○
        甲○○
        乙 ○
        丙○○
        丁○○
        己○○
        辛○○
        壬○○
        癸○○
        丑○○
        寅○○
       卯○○○
       巳○○
        午○○
        未○○
              3樓
        酉○○
        天○○
        地○○
       宇○○
        宙○○
       玄○○
        黃○○
        D○○
        E○○○
        申○○
        A○○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5月
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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