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旗簡字第186號
上訴人即 原告 C○○
被上訴人即被告 辰○○
H○○
戊○○
庚○○
戌○○
B○○
亥○○
子○○
F○○
G○○
甲○○
乙 ○
丙○○
丁○○
己○○
辛○○
壬○○
癸○○
丑○○
寅○○
卯○○○
巳○○
午○○
未○○
3樓
酉○○
天○○
地○○
宇○○
宙○○
玄○○
黃○○
D○○
E○○○
申○○
A○○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5月
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