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28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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