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66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
楊俊彥 律師
被 告 丙○○
之2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下午二
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於開庭前,具狀說明:原告主張證人 湯涵雲 在民國95
年6月9日、10月31日及97年4月3日,匯入被告在高雄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所開設存款帳戶內之新臺幣(下同)35
0,000元、150,000元及500,000元等3筆款項,係匯智公司清
償原告於94年3月31日至96年4月30日參加中台灣互助聯誼會
召組之6組合會所應得會款,而非給付原告所參加另17個合
會之會款,有何證據可以證明?並逕寄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