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簡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基簡字第661號原告丙○○
子○○乙○○壬○○住不詳己○○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卯○○
戊○○○甲○○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巳○○被告癸○○
丁○○丑○○辛○○午○○寅○○辰○○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