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殷守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王慧娟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建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