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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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蔡秀欉
張陳瑋 張雅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告 林添丁
許江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43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次序8被告林添丁所受分配之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予剔除、系爭分配表次序9被告許江麗卿所受分配之1,365,200元應予剔除,而系爭執行事件除被告外無後次序債權人,是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365,200元(計算式:3,000,000元+1,365,200元=4,36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