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琳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琳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琳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2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6年
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33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9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033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333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