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179號
原 告 叢同舟
被 告 蔡亞靖 即 蔡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亞靖即蔡淑芬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3日送
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1紙及本院詢
問簡答表2紙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未具備起訴之必要程
式,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