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簡字第16號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代 理 人 湯接水
上列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 蕭俊傑 間請求給付獎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
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
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訴
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上開規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應有適用。
經查,原告起訴狀已於民國100年4月27日送達被告,茲限被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
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6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凌昇裕
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
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
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
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
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
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
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
,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
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