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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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寶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寶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8,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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