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0號上訴人上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玉春 被上訴人勁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樹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年重訴字第60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塗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