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黃駿通 被告 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原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請求被告羅美健損害賠償部分,因該被告現通緝中尚未審結,俟審判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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