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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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48號原告吉祥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秉富 即尚吉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秉富即尚吉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7,169元,應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