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1號抗告人 吳進堂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台塑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106年度補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106年度補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