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34號原告 管鳳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夢鵑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判參照)。經查,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6695號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據原告所提之不動產買賣協議書記載系爭房地買賣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7,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