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400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400號

原告 黃寶儀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並未記載正確起訴之聲明,致有程式上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114年4月29日、114年6月4日送達原告住居地址,有送達證書2份(本院卷第129、135頁)在卷可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本院卷第137頁)等件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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