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71號
原告 翁聿復
被告 潘俊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94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
法官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維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71號
原告 翁聿復
被告 潘俊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94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
法官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維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