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71號

原告 翁聿復

被告 潘俊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94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

法官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維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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