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88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温子葳
選任辯護人郭旆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且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所為之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温子葳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5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嗣本院 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