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487號

原告 藍大豊

訴訟代理人 蕭惠文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君 律師

劉士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0年11月19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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