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487號
原告 藍大豊
訴訟代理人 蕭惠文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君 律師
劉士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0年11月19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