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交簡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家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1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卓家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明定酒精濃度之標準值,已明
確化「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即構成該款
之罪,而不以另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其他要件為必要。
本件被告駕車為警查獲後,經警對其為酒精濃度測試,測得
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0毫克,超過法定標準甚高,核
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爰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前已有酒駕緩起訴紀錄
,應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另超
量飲酒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
,酒後駕車在公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
有高度危險性,竟仍再次酒後駕車上路並致生事故,漠視自
身及公眾行之安全,另斟酌被告之素行、家庭經濟狀況為勉
持、職業為工(見警卷所附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
,犯後承認犯行及肇事後已成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
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興股
105年度偵字第21107號
被告卓家成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家成於民國105年8月12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水
尾巷附近之某雜貨店內,飲用啤酒至同日下午5時15分許,
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並沿西屯區水尾
巷往工業區一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下午5時34分許,行經
水尾巷與工業區一路交岔路口右轉往工業區一路方向行駛時
,不慎撞擊由 巫惠華 騎乘、沿工業區一路慢車道往天助街方
向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致巫惠華騎
乘之機車向左碰撞由 游騰慧 所駕駛、沿工業區一路快車道往
天助街方向行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巫惠華
受有右腳踝挫傷之傷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
警前往處理,對卓家成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下午
6時16分許測得卓家成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0毫克而查
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家成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
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
格證書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等附
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檢察官郭景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化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