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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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4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欽典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363元,應徵收裁判費
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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