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19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11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95
年1月17日起算至民國95年2月1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國民現金卡申請書影本、綜合約定書影本、交易明細及貸款
融資查詢各乙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
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