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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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3419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5年6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0,78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
台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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