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德勝被告楊翔然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589號、第13141號、第8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蔡羽玄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