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37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五七號
原告甲○○
乙○○丙○○丁○○共同送達代收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法務部代表人戊○○部長)訴訟代理人辛○○
庚○○壬○○右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JM];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陳國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