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8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主文關於沒收銷燬部分誤繕為「空包裝重零點壹捌8公克」,應更正為「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主文原記載之文字有誤寫,但全盤事實及理由並無二致,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鳳山刑事第1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