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134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19上列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壹佰貳拾片及販賣所得之現金新臺幣玖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妨害風化案件,並扣得情光碟壹佰貳拾片及販賣所得之現金新臺幣玖佰伍拾元,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7月15日,以93年度速偵字第1087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經核屬實,與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宣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