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價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鎂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 邱秀英
即力曼廣告企業社原告與被告甲○○○○、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價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50,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2
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