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聲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聲字第9號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繳費,有送達證書、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作業、行政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至22頁)。故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