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92號聲請人 王月裡 代理人 黃靖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26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1年11月4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2+
1)×10×43=5,590。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在案,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四、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之記載,表示其聲請前
2年之收入總額為313,875元,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總額為685,464元云云,然核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必要支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
五、請佐以薪資轉帳紀錄,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1年6月起至陳報月止,領有「福展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另陳報聲請人近半年,每月領有「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給付5,000元佣金之轉帳紀錄、相關單據。
六、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保費1,920元」、「電話費500元」、「機車貸款3,000元」、「瓦斯費680元」、「交通費1,000元」、「電費1,640元」、「水費423元」、「國民年金1,398元」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父親王○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聲請人表示扶養王○,每月須支出扶養費5,000元等語,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以及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