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浚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浚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浚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斯涵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等詐欺等詐欺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20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9罪)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0.11.21-110.12.06110.11.21-110.12.06110.12.06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判決日期111/07/11111/07/11111/07/11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8/22111/08/22111/08/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3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456罪名詐欺等詐欺等詐欺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4罪)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犯罪日期110.11.17110.11.17110.11.17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判決日期111/08/10111/08/10111/08/10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9/26111/09/26111/09/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4至6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789罪名洗錢防制法等洗錢防制法等洗錢防制法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18罪)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11.23-110.12.13(聲請書記載為110.11.23-110.12.08)110.11.23-110.12.13(聲請書記載為110.11.23-110.12.08)110.12.13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判決日期111/08/11111/08/11111/08/1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9/28111/09/28111/09/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7至11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1011罪名洗錢防制法等洗錢防制法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0.12.08至110.12.09(聲請書記載為110.12.08)110.12.14至110.12.15(聲請書記載為110.12.14)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判決日期111/08/11111/08/1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9/28111/09/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編號7至11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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