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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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郭執政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廖明瑜┌──────────────────────────────────────────────┐│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吉米食品有限公司■洽x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9年9月30日│56,200元│AI0000000││││ 黃順惠 │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