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豐生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6,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