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9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7月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