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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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15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號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3年7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相對人甲○○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2,8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93年7月2日至133年7月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乙○○與相對人甲○○於93年7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2,347,369元,借款期限實際撥款日起算13年,共分156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指數型房貸借款特約條款之約定,違約金計付方式詳如契約所載。詎相對人甲○○自98年6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571,044元、利息及違約金未付,上開借款履經催討均未清償,依抵押借款約定書第4條約定,債務人在借款期間內2期以上未攤還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借款攤還期限利益,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7件、建物登記簿謄本2件、抵押借款約定書、房屋貸款繳款對帳單、台北松江路郵局第598號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按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事件,應列抵押物之所有人或處分權人為相對人,如聲請狀上所載之相對人於抵押物並無處分權,則其聲請自非適法。經查,相對人乙○○為擔保其及相對人甲○○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上開抵押權,相對人既未依約清償債務,聲請人自得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9月24日新院雲民碩一98司拍315字第2053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98年9月28日均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甲○○依卷附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其對系爭抵押物並無處分權,是聲請人列甲○○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98年度司拍字第315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縣│竹東鎮│九莊││410│建│16,169.51│100000分之96│乙○○所有││├───┴────┴───┴───┴────────┴─┴──────┴───────┴───────────────────────┤││重測前為竹東段番社子 小段 93-0000地號│├─┼───┬────┬───┬───┬────────┬─┬──────┬───────┬───────────────────────┤│2│新竹縣│竹東鎮│九莊││503│建│664.16│100000分之142│乙○○所有││├───┴────┴───┴───┴────────┴─┴──────┴───────┴───────────────────────┤││重測前為竹東段番社子小段93-0014地號│├─┼───┬────┬───┬───┬────────┬─┬──────┬────────┬──────────────────────┤│3│新竹縣│竹東鎮│九莊││641│建│30.41│100000分之48448│乙○○所有│││││││││││││├───┴────┴───┴───┴────────┴─┴──────┴────────┴──────────────────────┤││重測前為竹東段番社子小段93-0207地號│├─┼───┬────┬───┬───┬────────┬─┬──────┬───────┬───────────────────────┤│4│新竹縣│竹東鎮│九莊││642│建│64.25│全部│乙○○所有││├───┴────┴───┴───┴────────┴─┴──────┴───────┴───────────────────────┤││重測前為竹東段番社子小段93-0208地號│├─┼───┬────┬───┬───┬────────┬─┬──────┬───────┬───────────────────────┤│5│新竹縣│竹東鎮│九莊││814│建│2,658.26│100000分之149│乙○○所有││├───┴────┴───┴───┴────────┴─┴──────┴───────┴───────────────────────┤││重測前為竹東段番社子小段93-0376地號│├─┼───┬────┬───┬───┬────────┬─┬──────┬───────┬───────────────────────┤│6│新竹縣│竹東鎮│九莊││854│建│521.17│100000分之297│乙○○所有││├───┴────┴───┴───┴────────┴─┴──────┴───────┴───────────────────────┤││重測前為竹東段番社子小段93-0346地號│├─┼───┬────┬───┬───┬────────┬─┬──────┬───────┬───────────────────────┤│7│新竹縣│竹東鎮│九莊││983│建│2,617.53│100000分之149│乙○○所有││├───┴────┴───┴───┴────────┴─┴──────┴───────┴───────────────────────┤││重測前為竹東段番社子小段93-0530地號│└─┴──────────────────────────────────────────────────────────────────┘┌─┬──┬──────┬──────┬──────┬───────────────────────┬─────┬───────────────┐││││││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建築式樣├────┬──────┬───────────┤權利│││││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築材料│一層│34.82│││││││││及房屋層├────┼──────┼───────────┤範│備考││號│號││││二層│41.06││圍│││││││├────┼──────┼───────────┤││││││││三層│40.24││││├─┼──┼──────┼──────┼──────┼────┼──────┼───────────┼─────┼───────────────┤│1│368│新竹縣竹東鎮│新竹縣竹東鎮│三層樓、│合計│116.12││全部│乙○○所有││││九莊段地號│康莊街156巷│住家用、├────┼──────┼───────────┤│││││642│88號│鋼筋混凝土造│附屬建物│陽台:8.35││││││││││用途│花台:0.82│││││││││││雨遮:0.68│││││├──┴──────┴──────┴──────┴────┴──────┴───────────┴─────┴───────────────┤││重測前為竹東段番社子小段2253建號│├─┼──┬──────┬──────┬──────┬────┬──────┬───────────┬─────┬───────────────┤│││││三層樓、│一層│12.57│││││2│727│新竹縣竹東鎮│新竹縣竹東鎮│工業用、├────┼──────┤│100000分之│乙○○所有││││九莊段地號│康莊街177號│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一層│177.66││439│││││396││├────┼──────┤│││││││││地下二層│185.31│││││││││├────┼──────┤│││││││││合計│357.54│││││├──┴──────┴──────┴──────┴────┴──────┴───────────┴─────┴───────────────┤││重測前為竹東段番社子小段2396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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