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