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及同年五月十九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經查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前開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