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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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五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被告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喻賢璋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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