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乙字第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以九十一年簡字第三六四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