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86號
原   告  戴李店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戴慈瑜 發支付命
令,惟戴慈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
000元,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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