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岳盟 相對人 曾憲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0號),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訴訟終結或第5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第13項定有明文。又依該條第11項之本條項修正理由說明,原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如其登記之原因消滅(例如原告撤回其聲請或同意被告處分),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例如本案請求所依據的權利之後消滅或變更,或經證明確實不存在),應准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撤銷許可登記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提起履行契約等訴訟(下稱系爭訴訟),經本院以101年度重訴字第410號受理,於訴訟繫屬中,經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現系爭訴訟已終結,爰請准撤銷系爭土地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三、經查,系爭訴訟經本院判決並經相對人上訴後,業於民國10
4年5月6日經相對人向臺灣高等法院撤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訴訟卷宗核閱無誤,系爭訴訟顯已終結,而非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所定之登記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而得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情形,聲請人應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聲請法院發給證明後,自行向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玉芬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1│桃園市○○區○○段1437地│││號│├──┼────────────┤│2│桃園市○○區○○段1438地│││號│├──┼────────────┤│3│桃園市○○區○○段1439地│││號│├──┼────────────┤│4│桃園市○○區○○段1442地│││號│├──┼────────────┤│5│桃園市○○區○○段1443地│││號│├──┼────────────┤│6│桃園市○○區○○段1444地│││號│├──┼────────────┤│7│桃園市○○區○○段1445地│││號│├──┼────────────┤│8│桃園市○○區○○段1446地│││號│├──┼────────────┤│9│桃園市○○區○○段1447地│││號│├──┼────────────┤│10│桃園市○○區○○段1448地│││號│├──┼────────────┤│11│桃園市○○區○○段187地│││號│├──┼────────────┤│12│桃園市○○區○○段188地│││號│├──┼────────────┤│13│桃園市○○區○○段189地│││號│├──┼────────────┤│14│桃園市○○區○○段190地│││號│├──┼────────────┤│15│桃園市○○區○○段195-2│││地號│├──┼────────────┤│16│桃園市○○區○○段1357地│││號│├──┼────────────┤│17│桃園市○○區○○段1364地│││號│├──┼────────────┤│18│桃園市○○區○○段1365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