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吳榮祥 相對人 高清明 相對人 高梅娟 相對人 古麗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古麗枝及債務人 高信雄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6月10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92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10月2日至129年10月2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古麗枝、高信雄。嗣債務人高信雄於89年10月31日及91年6月20日邀同相對人古麗枝為普通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60萬元,其中150萬元依中央銀行921專案貸款免計利息,10萬元部分以年息百分之1.06計息,如有逾期除按原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以利息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利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高信雄自106年9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91,127元及利息、寬緩息501元、違約金等,又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土地及建物業於101年8月30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2月22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另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仁愛鄉│清流││1296│空│324│全部│高清明││││││││白││││├──┼───┼────┼────┼────┼────────┼─┼─────────┼──────┼──────┤│002│南投縣│仁愛鄉│清流││1343│空│843│全部│古麗枝││││││││白││││├──┼───┼────┼────┼────┼────────┼─┼─────────┼──────┼──────┤│003│南投縣│仁愛鄉│清流││1478│空│1393│全部│古麗枝││││││││白││││└──┴───┴────┴────┴────┴────────┴─┴─────────┴──────┴──────┘┌────────────────────────────────────────────────────────────────┐│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45│明月巷10號│清流段1296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96.65平方│陽台:7.41平方│全部│高梅娟1/2、│││││││凝土造、2層│公尺、二層:65.6│公尺││古麗枝1/2││││││││7平方公尺、合計│││││││││││:162.32平方公尺│││││└──┴───┴───────┴───────┴───────┴────────┴───────┴───┴──────┴─────┘※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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