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債務人 葉軒 如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亦未繳納裁判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蘇嬿合附件:
⒈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聲請人之最新「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後提出予本院。並請查明聲請人是否尚有他債權人及民間債權人漏未陳報,或已陳報惟已清償者,如有,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債權人如係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申報債權,縱更生程序履行完畢,債務人仍應對未申報之債權人負履行責任)。
⒉請聲請人說明除所列之無擔保債務,有無另負擔其他擔保債
務(如房貸或車貸之借款人、保證人)?如有,請說明主債務人為何人?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與主債務人之關係、該筆債務是否另提供擔保品及債務人以外之其他保證人擔保債務之清償?如有,擔保品為何及處分情況?(擔保品如土地及建物是否已遭法院拍賣或自行出售?有無受償不足之情況?)債權人為何人?地址為何?目前主債務人或其他保證人是否尚繼續依約清償?如無,債權人是否已對臺端求償?該債務餘額若干?⒊聲請人前陳報自民國107年9月19日起每月固定工作收入22
,0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三節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及其他福利津貼等)各為若干,並檢附最近一年每月收入之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存摺首頁應載有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請詳實陳報。又是否有其他所得(如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給付所得、兼職其他公司行號之工作所得)?若有,金額若干?⒋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政
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⒌請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母親之新近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以及聲請人及聲請人母親之國稅局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又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配偶、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或持有之貴重物品,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含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二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⒍請說明於聲請前兩年內有無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
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⒎聲請人陳報聲請兩年內收入為546,178元、支出為16,470元
,惟聲請人陳報之收入表格係自104年7月開始,顯已超過兩年,支出則為月支出,請聲請人重新據實檢視陳報兩年內之收入及必要支出(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故請勿將強制扣薪部分列入每月必要支出。)。
⑴聲請人雖已列載生活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惟並未提出相關
支出單據供核,請補正提出相關房屋租賃契約、支出(含扶養費)收據、發票及帳單到院供參。
⑵如有投保保險,亦請一併陳報每月繳款金額,及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時間。
⑶依聲請人於聲請狀所填載之資料,聲請人與聲請人母親戶籍
設於臺南市○區○○○街○○巷○○號,並居住於該址,請聲請人陳報該房屋、土地是何人所有?聲請人是否與母親或其他親友同住?同住親友及人數及稱謂分別為何?親友有無分擔家庭生活共同開銷(即水費、電費、瓦斯費、第四台月租費及日常生活雜支費用等)?分擔金額或比例為何?⒏聲請人前陳報須分擔母親之扶養費用,請說明下列詢問事項:
⑴請提出台端及台端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若無法提出,則請提出其相關身分證明,或陳報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⑵母親目前生活現況(就業、自營、退休或其他?獨立生活或
與何人同住?)⑶母親是否申領一次性之勞保老年給付或按月受領勞保(或農
保)年金、撫卹金、榮眷津貼,及其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津貼補助等?如有,受領時間及金額?並應提出受領相當事證。
⑷母親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如膳食、交通、保險、醫療等)及
金額為何?⑸請提出①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
人數、姓名、關係、年籍資料,及各扶養人分擔扶養義務之比例或金額?②母親之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之明細紀錄。③聲請人每月分擔母親之扶養費用之相關事證。
⒐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還金額、分期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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