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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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81號
原告 趙良曉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芮瑪國際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 侯麗慧 間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確認被告公司名稱究為「芮瑪國際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或「芮瑪國際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並請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