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1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1758號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邱聰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竹崎鄉,且聲請狀內未陳明執行標的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以查明其是否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