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8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395號、97年度毒偵字第48號、第23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零陸捌公克、零點零玖壹公克)、殘餘海洛因之香煙貳支(驗後毛重分別為零點柒柒壹公克、零點柒零陸公克)、殘餘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包、殘餘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均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驗後淨重分別為0.068公克、0.091公克),有該醫院96年12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735號、97年1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另扣案之香煙2支,經送請上開醫院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毛重分別為0.771公克、0.706公克),有該醫院97年5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34號、第713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扣案之殘渣袋1包,經送請上開醫院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醫院97年5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3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請上開醫院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醫院97年5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3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