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原告鴻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冠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堅弘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萬3,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9,70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9,2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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