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年籍資料詳卷)原告代號0000-000000A(年籍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47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羅郁棣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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