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 董桂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朝欽 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5,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