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鳴惠 、 張奕井 、 張聰杰 、 楊仲椿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6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